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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男婴出生数日就医后死亡,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院一审被判赔81万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科技   来源:健康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杜某系夫妻关系。杜某怀孕后在水富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24年6月18日,杜某因“停经38+5周,腹痛6+小时”到水富市某医院产科待产,入院经完善相关检查后,于当日剖宫产助娩一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剖宫赔万杜某系夫妻关系。产男杜某怀孕后在水富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婴出院审2024年6月18日,生数杜某因“停经38+5周,日医腹痛6+小时”到水富市某医院产科待产,后死入院经完善相关检查后,定为等医于当日剖宫产助娩一男婴,疗事后杜某在该院住院5天于6月23日出院,故医出院医嘱:……注意观察新生儿黄疸情况等内容。被判

▲资料图

2024年6月24日,剖宫赔万杜某之子因“发现皮肤黄染3天”被送到水富市某医院就诊,产男入院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婴出院审在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生数医院对新生儿采取重症监护,日医下达病危通知,并给予保暖、光疗退黄、检测经皮胆红素值、清理呼吸道等对症支持治疗。6月27日5时2分,杜某之子的病情出现变化,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诊断为:心脏呼吸骤停;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脐炎;母体甲状腺功能减退新生儿等。

2024年7月26日,四川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杜某之子符合羊水吸入性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4年10月21日,某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杜某之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水富市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鉴定,鉴定结论为杜某之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水富市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水富市某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经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2566.5元。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承担上述各项损失80%的责任,即818053.2元,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以及要求被告赔偿超过818053.2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水富市某医院赔偿周某、杜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18053.2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寻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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