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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资质、虚假宣传……成都市场监管公布6起涉餐饮典型案例

案例一:金牛区某蛋糕店网络食品违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23日,伪造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金牛支队执法人员在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开展执法检查中,资质发现金牛区某蛋糕店在网络平台发布蛋糕商品广告宣传使用“鲜牛乳奶油”,虚假宣传与实际使用的成都餐饮“立高欢戴含乳脂含植脂奶油”(混脂奶油)不符,涉嫌发布虚假食品广告;同时其裱花间未封闭、市场垃圾桶未加盖、监管食品加工场所环境不整洁,公布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起涉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典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负责的案例相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伪造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违规问题,资质积极配合调查,虚假宣传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成都餐饮2026年2月27日,市场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消除影响、警告及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该案的查处,既震慑了网络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警示各类入网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保障网络食品信息真实,也推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强化监管义务,共同筑牢网络食品安全防线,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网络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彭州市濛阳街道某烘焙店在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不真实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0日,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发现彭州市濛阳街道某烘焙店在外卖平台公示散装食品“肉松小贝”原料时,将实际采购使用的“海苔酥脆松(鸡肉酥)”标注为“肉松”,与GB/T23968-2022《肉松质量通则》定义不符,涉嫌公示食品主要原料信息不真实,遂移交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真实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的相关规定。2026年2月3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本案依法查处网络餐饮信息公示不规范违法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信息公示义务、恪守诚信经营底线,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三:温江区某餐饮店伪造备案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31日,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温江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者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查获涉嫌伪造的备案证照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因认为食品经营备案证正规办理流程繁琐,委托他人伪造《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并使用该伪造证件通过外卖平台审核开展餐饮服务,违法所得924.5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并在外卖平台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2026年1月19日,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该案精准打击了通过伪造资质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行业内潜在的侥幸心理,督促网络平台加强资质审核,杜绝伪造证照行为,保障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餐饮市场秩序。

案例四:新津区某餐饮管理部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11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经营一家名为“某某小馆”的网店,其在线下经营场所及网络平台均销售牛油果芒果大虾沙拉、凯撒水果蔬菜沙拉等4种冷食类产品。同时查明,当事人在采购用于制售上述冷食类食品的原材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有相关食品安全投诉记录,具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2026年2月14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对加工环境、操作流程、卫生条件有严格要求,超许可经营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通过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力推动了网络餐饮行业的规范化、透明化发展,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青羊区某水果店在网络平台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识不一致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17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青羊区某水果店在外卖平台销售西梅,商品页面标识为“进口”,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西梅的进货记录、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亦不能提供涉案农产品为进口的相关证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西梅在不同月份来源不同,因未及时在平台系统上修改相应参数,导致西梅商品页面仍显示为“进口”。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完成信息修改。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识不一致,且未制作食用农产品查验记录并留存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2026年3月12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网络经营中,线上信息与实物标识的一致性直接关系消费者知情权与食品安全信任,入网食品经营者必须确保线上刊载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强化对商家信息更新的日常监督,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落实信息公示,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网络食品交易安全。

案例六:成都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真实公示产品信息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29日,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成都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在外卖平台经营的“某饼吧(某肉片)”店铺,将销售的“骨肉相连”产品链接里的主料标注为“猪肉”,与产品标签标识显示的实际主要原料“鸡肉(鸡胸肉含量≥15%)”不符。当事人公示的案涉产品信息不真实,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自2025年9月起上架该产品,其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资质、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证明产品本身来源合法、质量合规,且在检查现场已将产品描述中的主要原料修改为“鸡肉”。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现场立即整改违规问题,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本案当事人将鸡肉制品主料错标为猪肉,虽无实质掺假,但网络餐饮信息是消费者知情与选择的核心依据,虚假标注破坏了交易信任基础,扰乱平台公示秩序。本案中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既警示了信息失真行为,也传递了“网络信息真实是底线”的监管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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